河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性资金结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财政性资金结余(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省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含年度部门预算、上年结转、上级补助、追加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财政已列支而部门并未实际支出,从而在省级部门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三条 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省级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上一年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性资金结余。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工会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留予部门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性资金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余也可用来弥补部门预算执行缺口,但动用时需报省财政审批。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九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12个月未动用、或者连续24个月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省级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省财政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省财政可统筹调剂用于省委省政府新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省财政审批。部门年终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在下年度的组织实施,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违反规定转入单位原有账户。
第十三条 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余资金消化的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建立部门消化累计结余资金的激励机制,即对部门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减少的部门,省财政允许其在不违反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动用一定金额的净结余资金解决应由省财政负担的本部门历史遗留问题的支出,具体动用时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六条 对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省级部门,省财政在下达预算控制数时,可以视部门结余资金增长情况,适当减少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增幅或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五章 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阶段,部门累计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省级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将本部门截止上年年底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当年使用情况、预计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以及拟统筹动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下年度有关项目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预算一并送省财政;
(二)省财政根据预算平衡情况,结合部门编制的预算、部门截止上年底累计结余资金情况、当年使用情况和部门提出的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等情况,对部门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并随预算控制数发省级部门;
(三)省级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当年预算时,应统筹考虑本部门截止上一年年底资金结余情况,优先将累计结余作为资金来源。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申请追加预算。
第六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省级部门应结合省财政厅下达本部门的《财政已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年终结余核定汇总表》、《财政已批复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核定明细表》、《财政已批复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年终结余核定明细表》、《财政已批复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年终结余核定明细表》等,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余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20××年度省级部门财政性资金结余情况表》(见附表)和有关说明文件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经部门预算管理处、国库处、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部门截止上年底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专项结余等,并将项目支出净结余作为次年预算追加或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将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省级总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截止20××年底省级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情况表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