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4〕104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
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2014年5月28日
附 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的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资格及其配套的科研启动费数额由学校人事处确定,科研启动费的使用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科研启动费的申请
第三条学校教师申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相关专家审核认可后,方可使用科研启动费。
第四条申请的项目应当对社会、经济以及学科发展具有较好的效益和较高的价值。申请项目应当体现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学术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并附有详尽合理的经费预算计划。
第五条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学校教师申请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根据自身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填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的学院(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报学校科技处。
(三)学校科技处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七条学校鼓励申请人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各学院(部)应当积极协助申请人组建项目研究团队。项目研究团队主要成员应当是学校正式在册教职工,校外单位参研人员不得超过课题组总人数的20%。
第三章 科研启动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按题立户,专款专用。本项经费不计入岗位考核的科研到款。
第九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致使项目不能完成或者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除本办法规定的以外,按照学校引进教师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科研启动费用于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其中工科类仪器设备费不低于科研启动费的40%,仪器设备购置由所在实验室和学院(部)签署意见;文理类所购设备、图书及有关资料费用不低于20%。劳务费、招待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成果验收
第十一条使用学校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的教师取得的项目成果应当标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二条使用学校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的教师的项目成果验收按照学校引进教师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其他情况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以项目主持人身份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资助,或者以项目主持人身份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资助的,视为满足所有验收条件。
(二)以学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个人排名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的,验收时与发表1篇EI期刊收录论文或者项目通过省级鉴定同等对待。
(三)以项目主持人身份成功申请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1项,理工科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万,验收时与发表1篇EI期刊收录论文或者项目通过省级鉴定同等对待。
(四)以项目主持人身份签订横向项目的,理工科累计到账经费每50万元与发表1篇EI期刊收录论文同等对待;人文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10万元与发表1篇EI期刊收录论文同等对待。
(五)以第1作者身份且以学校为第1单位,出版专著或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编著1部,或者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件的,验收时与发表1篇EI期刊收录论文同等对待。
(六)以第1作者身份且以学校为第1单位,发表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科研奖励及匹配办法(暂行)》(华水政〔2014〕80号)指定的社会科学学术期刊论文1篇,验收时与发表1篇EI期刊收录论文同等对待。
(七)以第1完成人身份且以学校为第1完成单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结项1项,验收时与项目通过省级鉴定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验收内容为在科研启动费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包括:项目鉴定及水平;论文、论著发表与出版情况;发明专利授权情况;主持科研项目情况;科研获奖情况;利用资助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情况;科研启动费的使用与效果等。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师在资助期满后,填写学校要求的表格,提供相关资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二)各学院组织由学校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
(三)教师对资助期间所取得的成果,按验收内容要求逐条向验收专家组进行汇报。
(四)专家组对资助教师取得的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询。
(五)专家组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验收通过和不通过。
(六)各学院在验收结束5日内将验收材料及验收结论报学校科技处。
(七)学校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各学院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资助期满教师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对全校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将验收结论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到期未达到验收条件或者项目验收未通过的教师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教师申请延期验收的,学校不追加研究经费。
第十八条教师在进行延期研究后,到期不申请项目验收或者验收仍不通过的,学校追回全部或者部分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