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4 来源: 编辑:

河南省省级部门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基本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保障。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和省级财力可能,在认真分析各项开支因素的基础上,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二)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及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部门(单位)各类财政性资金。

(三)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人员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标准及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数核定;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综合定额基础上按类档确定商品服务支出定额,不同类别、档次适用不同的经费定额标准;对不宜采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的特殊单位或项目采取单独核定定额或定级补助的办法。

第二章 分类分档的依据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类分档的依据

(一)省委、省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职能。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政策和范围。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量差别和实际支出水平。

第三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报省政府同意,对各项基本支出规定的指标额度,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综合定额。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量力而行,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力求定额标准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省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制定定额标准。

(二)按照支出主体核定经费,以人或实物为测算物件,确定各类、档部门(单位)各定额项目的支出定额标准。

(三)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的核定,人员经费及影子工资标准,按政策规定执行。商品和服务支出综合定额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力情况并结合单位实际测算确定。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基本支出项目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

(一)工资福利支出

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福补)、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其他津贴补贴)、住房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奖金和文明奖。

其他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适当补贴、能源补贴、保留物价福补、住房货币化补贴、其他津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人员个人支出、离休人员公用支出、退休人员个人支出、退休人员公用支出、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劳改劳教人员生活费、其他等。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公用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四)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确定。

(五)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编制方法。公用经费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为依据,先确定标准定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工作量,再分别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档次的单位编制预算定额。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编制。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等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部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动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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